索 引 号:005291636/2017-0004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 |
文 号:广政〔2017〕11号 | 成文日期:2017-02-20 | 发布日期:2017-02-2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二、三级网格长,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现将《荥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武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荥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准确认定低保对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郑州市民政局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民文〔2013〕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构建标准科学、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
三、保障对象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经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四)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认真推行“三三”工作方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严格按照“三三”工作方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即:
(一)三个“统一”
1、深入调研统一认识。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针对不同时期基层反映的倾向性矛盾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次低保复核或低保审批的工作方案。
2、定量定性统一标准。每次审核审批低保对象前,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据此方案中的核算公式对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定量明确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定性明确应该享受低保的特定困难类型,统一低保认定标准,解决低保认定难问题。
3、审核认定统一行动。针对个别基层干部不愿得罪人,低保对象好进不好出的难题,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低保定期审验期限和每次审核审批时间,统一安排复核认定或审核审批工作,一方面对原有对象进行重新复核认定,一方面对新申请对象进行认真的评议评审评定,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二)精准救助三级评
严格落实低保审批的“入户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市级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好市、乡、村三级评议评审评定,精准评定保障对象。
1、村级评议反复辨析。村(社区)在评议前,要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全面了解掌握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并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记录。在评议时,一要反复组织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准确把握低保认定标准和特定类型条件。二要逐个介绍每户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情况。三要严肃认真地组织民主评议,准确无误地认定拟保对象。民主评议结束后,认真填写民主评议登记。
2、乡级评审强化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在评审前,要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做到入户率100%,与对象见面率100%,家庭状况掌握率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参加核查人员要在入户核查记录上签字。在评审时,一要召集乡镇纪委、主管领导、包村干部、民政所长等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认真听取各包村干部及民政所工作人员的入户核查情况汇报。二要对各行政村提出的拟保对象进行集体评审,严格审核拟保对象。
3、市级评定严格把关。市级民政部门在评定前,一是必须对乡镇上报的拟保对象进行不低于30%的入户抽查,进一步核实拟保对象。二是开展信息对比,将拟保对象信息与公安、人社、住建、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信息进行对比,认真排查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审批对象的准确性。
(三)精确透明三公开
每批低保对象确定后,要实行三个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1、公开程序条件。各乡镇、办事处要将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和认定条件印制成明白卡、宣传页,发放到各行政村。各行政村要在公示栏中显示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和认定条件等内容,使群众家喻户晓。
2、公开对象信息。低保对象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各乡镇要将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致贫原因等基本信息在村(社区)低保公示栏中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公示市、乡民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将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强化公示效果。
3、公开检查结果。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各乡镇(区)办事处的低保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各乡镇(区)、办事处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自行检查。
五、申请人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基本资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口本首页、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历(县以上医院);
2、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在校初中、高中、大中专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明(注明学校、班级及专业);
4、不在五保范围单独申请农村低保的老年人,要出具子女生活状况证明,无赡养能力的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赡养能力证明及享受城乡低保的证件;
5、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造成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一律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6、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7、重灾户和其他原因的困难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证件的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证件的由本人写出基本情况,村注明意见并盖章)。
(三)有关证件复印件的要求:
上报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由村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委会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保障标准及保障对象的评定
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为每人每月550元。按照差额救助原则,对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2017年城乡低保审核工作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
1.“三无”(未申请五保)或接近“三无”的困难家庭。
2. 因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困难。
3.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单次总额3万元或累计5万元以上,以医院治疗费用正式票据为准)。
4.因天灾人祸(无追偿人)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支出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5.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独居老人,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6.一家同时供养两名或两名以上大学生且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不按照程序申请;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无法入户核实,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审批机关报告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佩戴金银首饰、使用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其它生活水平综合评定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等);
3、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
5、家中拥有汽车(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高档家俱、钢琴、40寸以上大屏幕电视、电脑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6、包租种植他人耕地3亩(3亩以上)的;
7、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8、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困难的;
9、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
11、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品、卫生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等的个体经营业主;
12、申请日前三年内新建住房;近期进行较高标准房屋装修;有多余房屋对外出租的;在城区购买有商品房或住房的;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
13、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高收费学校;
14、低保成员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在取消基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15、户口在本地但长期不在本村生活的(10个月以上),且无法确切核实其家庭收入的;
1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17、户主及家庭成员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使用,登记车辆、办理营业执照、房产信息的;
18、有土地被征用分得一次性补偿款的,按相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保障;
19、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七、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
(一)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
1.在职在岗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
2.离、退休人员,按实得养老金计算。
3.如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或按实际所得计算。
4.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
5.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农转非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40%计算纯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 家庭财产计算标准。
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
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
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
3、机动车辆、机动船舶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
4、贵重手饰、高档家俱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城镇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按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农村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5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3.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相关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
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
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
2.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
(五)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办法。
调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核算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救助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申请救助对象居住的邻居,并由邻居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日常生活状况作出评价。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按第二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计算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救助对象,应由户籍地乡(镇、办)受理其救助申请,并安排调查人员以委托调查函等方式向申请救助对象的居住地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群众评议。乡(镇、办)应当组织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5.信息核查。乡(镇、办)通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对比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6.其他调查方式。
八、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障金),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性支出。包括个人交纳的基础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支出。
(八)政府规定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九、规范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联席会议制度。
1.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4.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
1.探索成立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加强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
2.经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由低保审核人员开展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信息核对查询工作。
3.通过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计生等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养老保险、劳动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死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核查工作。
(三)诚信承诺制度。
1.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2.困难群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签订《荥阳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委托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查询。
(四)长期公示制度。
1.市级重点公示低保政策、审批程序和举报电话。
2.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公示低保政策、申请低保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村(社区)保障对象数量和市、乡两级举报电话。
3.村级重点公示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情况,并公示市、乡、村三级举报电话。
(五)动态管理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A、B、C分类施保,定期审验,动态管理。
1.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80%核定补差。
2.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60%核定补差。
3.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主要成员在正常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40%核定补差。
4.定期审验。市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原则上每半年审验1次,如果有特殊情况每季度之间可以微调。
5.动态管理。加强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异议听证制度。
1.对申请低保或现有低保对象提出的异议、争议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公开听证。
2.针对群众的异议、争议问题,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听证准备,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3.听证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组成听证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人督导,必要时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听证,民政部门派人督导。
4.严格组织程序。一是由组织评议的人员和异议人分别宣读《诚信承诺书》。二是由异议人阐述异议理由,介绍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情况,公布每月家庭开支,包括水、电、气、电话费等,并接受听证团成员及邻居的质询和监督。三是工作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四是参加听证的有关成员根据相关规定,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表决。
5.对听证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参加听证团成员签字存档并上报。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4.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回复处理结果。
(八)举报查证回访制度。
1.市、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分别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意见箱,半月收集一次,做好分类处理。
2.市、乡民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认真登记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等信访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3.实行低保信访首问负责制和接待登记制。第一位被问的工作人员要负责解答来访人的提问或者引导其至专门接待人员处。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记录。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突出、疑难问题和异常情况,以及群体性的来信、来访,除认真接待、紧急处理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对署名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定期对署名举报和留有联系方式的群众进行回访,主动征求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
(九)责任追究制度。
市、乡、村三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责任过错时,应酌情给予责任追究。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受理低保对象申请,拖延调查、审核、审批时间的。
2.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不认真入户调查和审核,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4.采取虚报、隐瞒、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的。
5.在调查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并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做好低保的日常管理,提高低保认定准确率。
市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加强低保的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十项工作制度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和保证。要严格落实低保工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打造阳光低保。
(三)落实应保尽保原则。低保不能设指标限制,乡、村不能以低保指标有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均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四)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受理低保申请不应设时间限制,乡、村不能以受理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凡是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乡(镇、办)均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安排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对经核查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状况确实困难的对象,市、乡级民政部门采取临时救助或其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