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257/2017-00078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粮食/业务信息/粮油调控、储备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粮食局 | 关 键 词:农业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2-27 | 发布日期:2017-02-27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为更好地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我国将探索把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据了解,各地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对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区,有关部门将按照各地承担的规划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国家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
推进“三权分置”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 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党中央连续14年用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工作。河南省十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
河南省农地流转面积逐年提升,“三权分置”改革具备较为坚实的基础,但还存在“三权”界限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要切实提高对“三权分置”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三权”关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维护集体所有权;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