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7-00053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 |
文 号:郑民文〔2017〕31号 | 成文日期:2017-02-28 | 发布日期:2017-02-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3、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5、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6、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设立分支机构的;
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1、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2、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其中:工作总结必须包括消防自查及接受检查情况)。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必须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交经2016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2016年度建立独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成立独立党组织批复文件。 五、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应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市民管办(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7室)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点击“郑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栏下载“郑州市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联系电话:67177191、67178322;邮箱:hnzzmgb@163.com。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