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42X/2017-0003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市场,监管,消费警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01 | 发布日期:2017-03-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本报北京讯 (记者马艳红)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1月19日发布的《关于立即暂停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指出,近日,总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骨肽注射液有关情况的报告》,反映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批号:150920E1)引起不良反应。经初步调查,该公司近5年来未生产过骨肽注射液。上述产品涉嫌为假药。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总局要求,各地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和排查工作,一经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依法责令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追查涉案产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要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案件信息公开。(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