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示

为落实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转发《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16]17号)的通知,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按照郑州市水务局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做好财政非税收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科目的增加及各自备井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征收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辖范围内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由0.8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1.40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事宜

业务办理设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执法局40号窗口

地址:航海路与郑韩南路交叉口

      业务办理咨询服务联系人:王亚飞  

      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电话: 0371-86198165

      缴费服务电话:0371-86198108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 综合执法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_1:城市污水处理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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