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郑州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领导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供销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销合作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53号)规定的职能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市供销社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供销社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市供销社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销合作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53号)的规定,市供销社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物资的市级储备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五)对全市供销合作社进行业务指导,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市供销社主任、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市供销社实行主任负责制。市供销社主任是市供销社法定代表人。
(二)市供销社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供销社发布或做出重大决定,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市供销社主任签发。
(四)市供销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根据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供销社主任报告。对于有关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供销社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供销社主任出差期间,由主任委托的领导同志主持工作。
(六)受主任委托,市供销社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协助主任、副主任抓好有关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四章 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系统工作会议制度。党委会议制度另行制订。
(一)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二)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由市供销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和精简的原则,除研究 机密事项外,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加该议题的汇报、答询,该议题研究完毕即退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制定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规划。
3.审定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财务开支及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5.研究阶段工作安排,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各部门、各单位向市供销社请示的有关事项。
6.讨论制定以行政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研究讨论以行政名义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7.对行政干部的聘任、解聘及人事变动、奖惩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向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8.审议对单位有较大影响事件的处理。
(三)议题的确定
1.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先由单位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阅,由分管领导将意见报告市供销社主任,经市供销社领导协商后(必要时应事先同其他班子成员通气)再行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涉及市供销社系统的一些重要问题,经市供销社主任同意,先印发给班子成员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3.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议题所涉及有关单位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所提议题必须有情况,有分析论证,有明确的初步意见,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4.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改变议题。
5.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市供销社办公室提前通知主任、副主任和固定列席人员。
(四)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项明确给班子有关成员负责落实,并明确主要工作指标和完成时限。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需要有以下内容:会议名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与缺席人员姓名,会议主持人,每个与会人员的发言,有哪些不同意见,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通过决议时的情况,记录人姓名、职务等。会议记录要严加保管,正确使用,不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查阅。
(六)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以市供销社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由市供销社主任审定、签发。
(七)大力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
(八)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到郑州市主城区以外参加会议,必须报市供销社主任批准。原则上只参加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合作总社、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正式发文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不参加非正式的协作会、联谊会等。
(九)市供销社系统工作会议由市供销社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供销社主任组成。市供销社系统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列席范围为: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先进工作者代表;各县(市)区供销社副主任、部分中层干部、、先进工作者代表(具体列席人员以当年会议通知为准)。市供销社系统工作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供销社党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2.总结全系统工作,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3.表彰先进。
4.其他应当通报、安排的事项。
(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在召开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系统工作会议时,相关人员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供销社主任、书记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八条 市供销社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在工作或经济活动中发生重要事项必须向市供销社报告。
(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经济活动;以市供销社机关或直属单位名义举办或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供销社。
(三)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突发性事件可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突发性事件初步情况上报后,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结果等。
(四)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的重要事项报告,除个别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办公室受理,办公室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和领导分工分别报告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第九条 市供销社实行调研工作制度。
(一)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市供销社实行调研工作制度。市供销社领导、有关处室要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市供销社工作部署,由发展规划处协调确定年度综合调研课题,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供销社其他处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整体调研方案,研究确定本处室的调研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调研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切忌图形式、走过场,力求全面深入,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拿出新建议,必要是可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条 市供销社实行新闻宣传制度。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展示供销系统为“三农”服务的新形象,大力提升供销系统的地位和知名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参与供销合作事业,为强力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根据市供销社整体工作部署,由办公室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任务,经批准后实施。各县(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和整体宣传方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本处室的宣传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人员,落实责任,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多层次地进行宣传报道,要及时发现本单位工作中的亮点,总结带有示范性、推广性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市供销社将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供销社办公室把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各县(市)供销社、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新闻宣传的投入,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宣传报道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证。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推行社务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社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实行公文审批制度。
(一)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报送市供销社审批的公文,由市供销社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市供销社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任、书记审批。不得直接报市供销社领导。
(三)市供销社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市供销社向省供销社、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上报的请示、报告,属于行政事务的由主任签发,属于党务的由书记签发。以市供销社名义制发公文,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由主任签发。以市供销社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事项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签发。
(五)切实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六)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要在郑州供销合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一)印章使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用印手续。凡以市供销社名义对外用印,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签字批准,否则禁止用印。市供销社行政印章由市供销社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市供销社党委印章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领导审批,市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市供销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领导审批,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凡无领导签发或不符合发文程序的公文,一律不得盖章。
(二)各处室使用会议室,应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参会人数、规格确定会议室。
(三)到市供销社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在传达室登记,由门卫通知被访对象,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会客完毕后,应在转达室登记离开时间。上班时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各处室报刊、杂志及普发性书籍和废旧文件、杂志、内部资料等不得随意处理给废品收购人员。过期及涉密文件资料(含各种红头文件和内部刊物、资料)要交由档案员、保密员、机要员审核、登记后统一处理。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外电话联系时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严禁电话聊天,节约费用开支。严禁拨打声讯电话,如发现声讯电话,办公室负责查实,并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声讯话费由该处室负责人追回并缴市供销社财务审计处管理。
(六)发至各单位、各处室的文件个人不得私存;密级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阅后应及时转交机要人员妥善保管;借阅密级文件应按要求登记,泄密或丢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加强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市供销社切实加强监督。
(一)市供销社自觉接受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省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督。
(二)市供销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市供销社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供销社及机关各处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供销社领导同志及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
(五)市供销社及机关各处室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社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供销社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领导、处室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长 市供销社领导同志不参加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举办的各类开业、庆典活动。市供销社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到县(市)供销社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供销社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供销社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供销社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供销社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供销社同意。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县处级领导干部出境、出访,须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市供销社机关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境、出访,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报市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出境、出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登记备案、审批审签。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主任离郑外出和休假,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并告知市供销社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供销社其他领导同志;返郑后,应向主管副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市供销社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离郑外出和休假,须经市供销社主任批准,同时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供销社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供销社其他领导同志;请休假手续在市供销社组织人事处备案;返郑后,应向主任报告有关情况。
市供销社机关处室负责人、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和休假,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供销社主任批准,同时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向市供销社办公室报备;请休假手续在市供销社组织人事处备案;返郑后,应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对市供销社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及时汇报。市供销社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实行考核制度。市供销社每年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供销社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受理、处理群众通过值班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按带班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值守市供销社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市供销社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接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社及机关处室负责人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市供销社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供销社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供销社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