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关于《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3963/2017-00138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渔业/政策法规/法规
  •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键词:渔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3-06
  • 发布日期:2017-03-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指导性文件】关于《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各地在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载重线篇关于非国际航行作业海洋渔业船舶核定干舷条件时,对机舱开口处和封闭上层建筑门槛高度有关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统一执行尺度,现对有关条款解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机舱开口处门槛高度规定的解释

      《通报》第四篇第2章第2节第17条、第18条有关干舷甲板上机舱开口处门槛高度的规定应理解为:

      当机舱棚没有其它封闭建筑物完全防护时,如果在位置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如果在位置2,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380mm;当机舱棚有其他封闭建筑物完全防护时,仅需考虑其他建筑物上的门及门槛高度,对内部机舱棚上的门槛高度没有特殊要求,此时,“如果按照第3(10)(b)条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艉楼的门槛高度应为380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此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mm。

      二、有关封闭上层建筑门槛高度规定的解释

      《通报》第四篇第2章第2节第12(3)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也适用于封闭甲板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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