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9485648/2017-00005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就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社局(党工委组织部) | 关 键 词:就业,补助 | |
文 号:豫财社〔2017〕8号 | 成文日期:2017-03-07 | 发布日期:2017-03-0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17年3月7日
附件: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抽查人社部门审核的就业补贴补助材料;支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材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开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五类人员可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享受基层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就业的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基层岗位安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基层岗位补贴。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就业创业证、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等;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支出项目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费用,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补贴,大众创业省级优秀项目资助,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费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费用,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专项服务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3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投入力度和支出情况;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社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省和省辖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市县财政局、人社局。
第二十条 省和省辖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同时,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身份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五类人员垫付或申请确有困难、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按实际培训费用补贴,每人不超过800元。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
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学期每人15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至2个学期。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在职职工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人2000元。
企业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企业在开展在职职工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五类人员垫付或申请确有困难、委托鉴定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对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代为申请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基层岗位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给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第二十五条 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基层岗位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基层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基层岗位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500元、1600元、1700元,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二十七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或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或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每人1500元,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300元,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八条 开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开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应当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单、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费用重点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创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原则上采用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和支付金额。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省每年从各地推荐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省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省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费用和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费用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费,由同级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对上述补贴补助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补助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补助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成果等;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官网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