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4号
河南迅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1000146125(1-1)
组织机构代码:31759417-7
法定代表人:宋磊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社区东五小区1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0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的水泥稳定碎石生产厂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015年7月建成,2015年8月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6〕第0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关于对河南迅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申请》,提出该厂2015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积极主动整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环评手续等及相关手续,并提供了投建金额证据。我局对你单位提供的陈述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属实,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和有关保护当事人利益更有利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关于对河南迅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申请》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你单位的投资额为23.5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罚款0.7068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