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员亲赴现场送文书

索 引 号:005295426/2017-00012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劳动保障执法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仲裁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3-13发布日期:2017-03-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员亲赴现场送文书

2017年2月20日,仲裁科接到了申请人耿海川的立案申请,申请人诉称其2015年8月16日到被申请人美质家具厂上班,做木工工作,工资按照计件计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8月底辞职,被申请人共拖欠其7500元工资不予支付,经协调无果,特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共计67323元。

经审查立案后,仲裁科工作人员多次通知被申请人中牟县美质家具厂领取应诉通知书,但是被申请人不予配合。2017年3月10日上午9时,仲裁科工作人员前往被申请人办公地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法定代表人蔡显田得知来意后拒绝配合,工作人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