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369/2017-0001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宣政〔2017〕30号 | 成文日期:2017-03-15 | 发布日期:2017-03-1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机关各站办所,镇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及《登封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郑州及登封市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部署,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乡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大幅度减少散煤燃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燃煤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镇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全域禁止销售使用散煤。2017年9月底前,实现全镇无散煤使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镇散煤清洁能源替代,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大幅降低燃煤污染。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宣化镇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翔飞
副组长:各包村领导
成员单位由镇机关各站办所、镇直各单位、各村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米文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散煤治理日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贸企业、非法煤场治理工作
完成非法散煤销售煤场、型煤加工网点、特种设备(工业企业锅炉、窑炉)使用散煤的取缔工作,坚决杜绝散煤销售网点(煤场)死灰复燃。
责任领导:王国伟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办、工商质监所、派出所、国土所
(二)煤矿企业锅炉、煤场设施治理工作
完成辖区煤矿燃煤锅炉取缔、煤场实现全封闭及洒水降尘设施配套使用。
责任领导:高翔飞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所、供电所
(三)加大农村农业生产和养殖业使用散煤的监管
重点监管农村地区农作物及养殖业用煤。
责任领导:刘二超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
(四)散煤、煤球运输治理工作
要在镇区进出主要街道设立关卡,严厉查处流动售煤摊贩和流动售煤车辆。
责任领导:程现军
责任单位:派出所
(五)燃煤用户调查建档工作
对全镇范围内燃煤用户的基本情况和用量进行调查统计(填报调查表)。
完成时限:2017年3月19日
责任领导:各包村领导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支部书记
任务分工:
1. 三级网格长和村组干部负责逐户入门摸底调查并签字确认。
2. 包村领导和支部书记负责全村散煤调查汇总并签字确认。
3. 包村领导对本村散煤调查情况汇总表确认签字,同时将纸质版、电子版同时上报至经济发展办公室。
(六)镇区商户散煤取缔工作
完成镇区商户散煤取缔工作。查处行政事业、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的内部食堂使用燃煤,全面查处小餐饮、小食品店、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和小旅店等门店、流动摊贩和农贸市场中使用劣质散煤现象。
责任领导:杨建丽 王慧远
责任单位: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商质检所、派出所、电管所、市场发展中心、食药所、王村村、朱垌村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七)各村散煤取缔工作
完成全镇散煤取缔工作。
责任领导:各包村领导
责任站办:各包村站办所长
责 任 人:三级网格长、村组负责人
时间节点:
1. 2017年3月底前钟楼村、王村村、岳窑村、朱垌村完成散煤取缔工作;
2. 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村三分之二的散煤取缔工作;
3.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村散煤取缔工作,全镇实现无散煤使用。
4.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镇清洁能源替代。
(八)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按照登政[2017]9号文件补贴政策,严格落实补贴资金。
责任领导:各包村领导
责任站办:财政所
任务分工:
1. 三级网格长、村组干部对网格内用户补贴进行入户审核并签字确认;
2. 包村领导、村支部书记负责对本村用户补贴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 包村领导负责对本村用户补贴审核签字确认并上报镇政府审批、拨付,并负责兑付到位。
五、加强宣传
加强对散煤治理的正面舆论宣传,加大对“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各村要在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全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奖惩
实行散煤治理工作奖惩制度,对措施得力、工作出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我镇被市予以经济处罚的,严格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经济处罚标准为:发现村内有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一个点扣除村经费3000元;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散煤取缔任务的村,发现一户,扣除村经费1000元。对未按时任务或被上级督察发现通报罚款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绩效、考核挂钩的奖惩措施。
财政扣款由镇财政所执行。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