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51992/2017-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 | 关 键 词: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豫商传〔2017〕23号 | 成文日期:2017-03-16 | 发布日期:2017-03-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和《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本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016年以后新批的企业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和程序
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在4月10日前将年审资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同时登陆国家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系统中提交年审申请,打印年审申请表。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年审材料,并在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情况报告、企业证书和企业年审资料报省商务厅(外经处)进行备案并打证,省属企业可径报我厅。对于已通过年审的企业,各地商务局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名单。
三、年审主要内容
(一)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0号)和《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劳务风险备用金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人员备案、培训、收费、合同订立、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境外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等政策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年审需提交材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网上打印,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二)企业经营场所及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1);
(三)2016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业绩统计表(附件2);
(四)需变更证书信息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五)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含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与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九)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
(十)企业2016年度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1、2016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业绩、备用金缴纳情况、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合作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等及年内有无受到商务部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等;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人员备案、培训、收费、业务统计、境外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等政策规定;
3、劳务纠纷的处理情况;
4、派出人数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办事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情况;
5、意见建议。
五、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审前要认真清理商务部统计系统中的劳务人员信息和数据,凡已回国的劳务人员,应在统计系统中及时更新其出国信息和回国信息,并做到业务统计的数据与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系统的数据相一致。
年审相关表格可从河南省商务厅官网“外经处”页面中下载。
此通知。
联系人:杨树齐 0371-63576478
刘 丹 0371-63576305
附件 1、企业经营场所及人员情况信息表
2、2016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业绩统计表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河南省商务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