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索 引 号:005291022/2017-00015主题分类:民族、宗教/民族事务/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 键 词:政策法规
文    号成文日期:2010-06-23发布日期:2017-03-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品德服众;

(三)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二十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住持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四)年龄30岁以上,入道十五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正一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 担任监院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经道教协会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

(三)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五)年龄28岁以上,出家十年以上;

(六)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

第六条 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八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由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民主评议;

(二)住持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宫观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十条 全国重点道教宫观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

全国重点道观的名单,由中国道教协会提出。

第十一条 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住持。

第十三条 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宫观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和道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宫观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宫观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法乱纪,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七条 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八条 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监院的选任、礼聘、任职备案等程序要求参照住持的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的《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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