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004X/2017-000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公示 | |
文 号:郑港财〔2017〕22号 | 成文日期:2017-03-21 | 发布日期:2017-03-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现就区属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的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示的内容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及相关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由不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交区财政局的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1.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内容的文档截图;
2.公示期间未受质疑或质疑已解决的相关材料。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hngp.gov.cn)、“郑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zhengzhou.hngp.gov.cn)上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文书格式
2.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