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004X/2017-000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 |
文 号:郑港财〔2017〕21号 | 成文日期:2017-03-21 | 发布日期:2017-03-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经研究决定,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各单位各类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三、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人,经研究对区属各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家具等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具体办法继续执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港财〔2016〕24号)文件要求。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区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内容,加强对区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五、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7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