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豫煤安监办〔2017〕19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67806405/2017-00010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
文    号:郑煤〔2017〕42号成文日期:2017-03-22发布日期:2017-03-22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落实豫煤安监办〔2017〕19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17〕19号)和2017年1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煤矿的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逐一排查辖区内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的煤矿,督促其按照豫工信联煤〔2014〕590号和郑政办明电〔2017〕14号文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升级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要强化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的过程参与和监督管理,推行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备案、诚信建设“黑名单”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二、组织对“三类煤矿”实施安全风险评估

按照《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7〕69号)要求,“三类矿井”要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及《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按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央企和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评估,地方煤矿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组织评估,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三类煤矿”安全风险评估的督促指导,并按上报备案的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三、加强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按照豫煤安监办〔2017〕19号文要求,落实十条补充规定。

(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含有防突工作的瓦斯防治机构,建立、执行瓦斯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测定瓦斯基础参数,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编制瓦斯抽放系统、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等设计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抽采工程验收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按设计铺设瓦斯抽放管路、安设计量、除渣、测压、放水装置,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四)煤矿企业要加强地质前探工作,防止误揭煤层;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日常安全监管,根据季节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突出重点煤矿、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附件: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年3月14日

联系人:翟廷秀      电话:67885930

邮  箱:zmaqc@163.com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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