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5569182/2017-001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府采购,招标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21 | 发布日期:2017-03-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03-22 | 废止日期:2017-03-23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Ⅰ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郑东文【2014】69 号、郑东文【2014】81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部分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断热玻璃窗、推拉门、雨棚)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报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Ⅰ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断热玻璃窗、推拉门、雨棚)
2.2项目概况: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Ⅰ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宗地三和宗地五两个地块,其中宗地三位于京港澳高速辅道以东、永盛西路以南区域(BS16-01-04),宗地五位于通商路以东、永昌路以南区域(BS16-05-01),两块宗地占地面积约2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1.6万平方米。
2.3招标范围: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Ⅰ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断热铝合金普通中空玻璃窗、推拉门、轻钢雨棚的采购及安装;
2.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六个标段
一标段:宗地五(BS16-05-01)地块B1#、B2#、B3#、B5#、B6#、B7#、B8#、B9#、B10#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15872.35平方米;
二标段:宗地五(BS16-05-01)地块B11#、B12#、B13#、B15#、B16#、B24#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79900.46平方米;
三标段:宗地五(BS16-05-01)地块B17#、B18#、B19#、B20#、B21#、B22#、B23#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22462.50平方米;
四标段:宗地三(BS16-01-04)地块A5#、A12#、A13#、A18#、A20#、A21#及对应地下一层、二层车库,总建筑面积95974.91平方米;
五标段:宗地三(BS16-01-04)地块A3#、A6#、A11#、A15#、A16#及对应地下一层、二层车库,总建筑面积102432.12平方米;
六标段: 宗地三(BS16-01-04)地块A1#、A2#、A7#、A8#、A9#、A10#、A17#、A19#及对应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99671.56平方米。
3.投标人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资质的制造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2投标人在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600万元(含600万元)的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加盖双方骑缝章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
3.1.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国家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报名单位注册,不含临时执业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投标人提供相关产品样本和产品简介。
3.3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在郑东新区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在郑东新区区域内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具有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区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为准,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5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的网站打印页面,需提供详细的查询页面。经查询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须知
4.1请各报名人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1套(所有复印件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报名时请携带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
4.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1.2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拟派项目经理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2015年10月11日后到期的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1.4投标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1.5投标人针对3.3项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1.6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1.7企业类似业绩材料。
4.1.8相关产品样本和产品简介(提供复印件);
4.1.9“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4.1.10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含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相关查询信息的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4.1.11“郑州建设信息网”网上确认报名回执函;
4.1.12 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1、上述4.1.1~4.1.12款应根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体要求提供;2、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3、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4、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5、每个投标人可以对一个标段进行报名、投标。
4.2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4.2.1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7日下午17:00时前,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查看“招标公告”专栏,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尚未办理企业认证锁的,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材料设备类企业不需要);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设备类及服务类企业不需要);4、法人委托书;5、经办人身份证。至郑州市建委主楼710房间办理。咨询电话:0371-67171613 0371-67188800)。
4.2.2 现场报名:已经办理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携带4.1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时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郑州市工人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西300米郑州市建委院内)进行现场查验(未进行现场报名者,网上报名无效,未在网上报名的不接受现场查验)。
4.2.3现场报名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淮河西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费用:另行通知;
5.2招标文件发售的地点:郑州市淮河路131号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
5.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6.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本公告发布媒体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建设信息网》、《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网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淮河路131号中原农科楼三楼
联 系 人:白先生、郑女士
电 话:0371-68865980
传 真:0371-68865980
电子信箱:xdzx006@126.com。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