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3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通知 | |
文 号:登煤字〔2017〕31号 | 成文日期:2017-03-24 | 发布日期:2017-03-2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关于落实豫煤安监办〔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郑煤〔2017〕42号)转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监管科室要逐一排查辖区内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的煤矿,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一律不予复工复产验收,并将排查结果于3月30日前报瓦斯水害研究中心。
二、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17〕14号)要求,各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委托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机构,必须是在监管科室登记备案的,否则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三、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但鉴定为非突出矿井,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2017〕19号)规定,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但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由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经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管科室和瓦斯水害防治研究中心备案。
五、各监管科室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但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管,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