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53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字〔2017〕37号成文日期:2017-03-30发布日期:2017-03-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2017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

 

2017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根据2017年全市煤矿工作要点等要求,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实际情况,特提出2017年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及《河南煤矿安监局 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17〕19号)为主线,以强化“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有效防控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持久战。

二、工作目标

(一)深刻汲取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超常措施,强化瓦斯防治,确保年底前杜绝瓦斯事故。

(二)瓦斯抽采量1000万m3、利用量400万m3。(详见附件)

三、建立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体系。煤矿要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瓦斯防治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瓦斯防治工作职责,其他副职及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二)建立完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通风、抽采、地测、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突出矿井还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队伍,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建立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地质分析例会、“一通三防”例会、防突例会和目标考核等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地质分析例会、“一通三防”例会和防突例会必须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四)严格瓦斯治理费用提取使用。按照《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8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煤安〔2017〕1号)要求,各主体企业及煤矿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提取不低于7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0元、其它煤矿吨煤不低于15元,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瓦斯防治资金落实到位。

四、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

(一)强化瓦斯等级管理。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该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在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与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要按照豫煤安监办〔2017〕19号文要求,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等。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但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由主体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以及豫煤安监办〔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经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管科室和瓦防办。

(三)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6〕218号)和《郑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4号)等要求,在9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测定)机构完成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测定报告经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于10月15日前报瓦防办。

五、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

(一)科学编制煤矿瓦斯防治计划。煤矿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科学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瓦斯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将瓦斯防治防治计划与采掘作业计划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

(二)合理制定瓦斯治理技术方案。煤矿必须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制定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落实好瓦斯治理措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应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凡区域措施治理效果不达标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三)建立瓦斯防治技术审查制度。组建3-5人的国家级瓦斯防治专家团队,常驻登封,依托专家团队对瓦斯防治年度计划、采掘备案、防突措施等瓦斯防治技术进行审查,并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控

(一)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细化瓦斯超限防控“四项制度”,一是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瓦检员、班组长、调度员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第一时间停电、撤人、汇报。二是落实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要分析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原因和在采掘部署、通风系统能力、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建立瓦斯超限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三是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发现超限必须主动停产,进行处理,停产整改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四是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实行瓦斯超限责任倒查,对于瓦斯超限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监督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煤矿及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管科室备案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矿领导现场指挥制度。凡涉及突出煤层揭煤、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密闭、排放瓦斯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四)加强超前探测钻孔布置现场管理。凡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探测前方地质构造情况,严防误揭突出煤层。

七、加强安全监管

(一)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继续保持打击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定期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煤矿监控系统检查,严肃查处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故障处理不及时、传感器安装数量不齐全或不按规定调校、瓦斯超限断电不可靠、甚至屏蔽篡改瓦斯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高、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在6月底前,依托专家团队对高、突出矿井开展一次瓦斯治理会诊,重点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瓦斯抽采情况以及现场抽测有关参数等。
(三)开展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每半年,依托专家团队对高、突矿井开展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抽采能力不足、抽采系统计量不准确、抽采系统运转不正常、抽采监控系统设备不完善、未进行抽采钻孔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抽采达标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严厉打击钻孔布置、瓦斯抽采计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数据造假行为。

(四)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2017年度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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