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426/2017-00025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劳动关系协调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劳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31 | 发布日期:2017-03-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申请人程某于2015年8月24日到被申请人河南某快递公司上班,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1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1月10日到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84348.30元。
经审查立案后,仲裁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申请人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仲裁科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