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7-0008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键 词:大数据,综合治税,云计算
文    号:管政办〔2017〕13号成文日期:2017-04-12发布日期:2017-04-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2日

 

管城回族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

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财税与经济协调发展,建立部门间涉税信息高度共享、相互印证的财税管理机制,提高政府财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19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是指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形成政府领导、财税牵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财税综合治理体系,提升税收征收效率和财税管理水平。

第三条  我区综合治税工作依托区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涉税信息。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治税工作落到实处,我区成立管城回族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增减、变更。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加强沟通、信息共享、依法履责、增加税收”的原则,负责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审核、修订有关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综合治税长效机制;

(三)协调全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方面有关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四)综合治税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协助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全区综合税治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完善综合治税工作各项制度;

(三)负责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在本区的应用,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处理、应用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四)按照市级统一部署,结合税收征管需要和部门职责,对各成员单位应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并督促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共享;

(五)根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决定,筹备和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会务及落实、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六)负责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

(七)组织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认同度,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制定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更新频率,形成涉税信息共享目录,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该目录纳入全区政务资源交换总目录,各单位按照《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共享细则共享涉税信息。

第九条  涉税信息原则上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凡具备以电子化形式共享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区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接口,实现实时交换与共享;条件尚不具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特殊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如涉税信息属于半年或年度数据的,应于半年或年度终了后30天内更新。

第十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信息传递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程度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共享情况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涉税信息筛选、整理、审核和分析比对,及时将比对结果和发现的疑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疑点信息的查证落实,定期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查证结果和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认为获取的涉税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书面报告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及时反馈给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提供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反馈获取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对共享的涉税信息执行“谁拥有、谁定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和数据提供单位授权,严格分配数据使用权限,最大限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偿使用共享的涉税信息,所获取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在涉税信息接收、使用、保管和销毁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办法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纳税人、各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某个时期出现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全区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数据资料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职责,形成覆盖全区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涉税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综合治税情况督导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对涉税违法问题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定期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要把综合治税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涉税信息依法开放共享,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建立落实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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