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16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4-14 | 发布日期:2017-04-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决字〔2017〕第(A001)号
黄河科技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41580584-7
社会信用代码: 豫民证字第010003
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大白
本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用违法事实立案调查,你单位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用,擅自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7〕第A17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听告字〔2017〕第A17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和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账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