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955/2017-00059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社会保险工作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4-14 | 发布日期:2017-04-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坚决避免社保基金流失和杜绝基金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组织经办机构对基金征缴、使用、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定期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执行财务制度、基金核定、收缴、支付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是落实整改措施。主动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分类,根据问题的时间、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内部监督,社保基金监督科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督制度,对全部基金业务实行日常监督,各经办机构加强对业务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