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184/2017-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部门财政预决算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宗教局 | 关 键 词:财政,预算,部门预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4-17 | 发布日期:2017-04-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单位主要职责】是区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
(1)检查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做好少数民族及宗教界群众的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其自身素质。
(2)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
(3)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
(4)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解决民族宗教界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宗教界稳定。
(5)帮助和扶持民族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落实宗教的“三自”方针;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工作,促进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
(6)行使民族成份的更改、恢复的审批权。
(7)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
(8)依法行使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权及宗教场所设立或撤销的审核、登记、验收、报批。
(9)承办区政府及省、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三)人员构成情况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行政单位,实有人员10人,其中在职8人,离退休2人。
二、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下无二级预算单位。
三、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159.29万元,支出总计159.29万元,比2016年收支均增加11%。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总计159.29万元,其中人员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136.58万元,比2016年同比增加13%;项目支出22.70万元,与2016年持平。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1.7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3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5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7.70万元。
【基本支出】
1、工资和福利支出84.76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保缴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32.85万元,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公务接待费为0.5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77万元,包括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4、其他资本性支出3.2万元,包括办公设备购置等。
【项目支出】共计22.7万元。(2016年预算22.7万元)
1、少数民族发展基金12万元
注:主要拨付给清真寺、少数民族聚居村及杂居村,用于清真寺、民族村内基础设施的改善等。
2、宗教教职人员社保经费10.7万元
注:依据郑州市宗教局、郑州市人力社保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卫生局,郑族【2010】12号《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2013年郑州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交费标准为每月446元,我区20个宗教场所共需费用107040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159.29万元;支出预算总计159.29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59.285万元,比上年增加16.25万元。增加原因:一是退休人员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上年增加12.6万元;二是人员工资正常增资,工资基数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5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0.5万元。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已于2013年参加公务用车改革,2017年度对公务用车运行购置及运行维修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均未做预算;公务接待费用预算为0.5万元(2016年预算0.5万元),用于临时发生的公务活动中的接待。
五、2017年末安排政府性基金的收支预算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不涉及政府性基金的收支预算。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情况
我单位属于行政单位,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88万元。与2016年相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4152元,增加3%,增长原因是人员工资正常增资,工资基数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台式电脑,单价0.5万元,数量2台,共计1万元;
2.木质档案柜,单价0.1万元,数量4个,共计0.4万元;
3.彩色电视机,单价0.6万元,数量1台,共计0.6万元;
4.投影仪,单价1.2万元,数量1台。共计1.2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四)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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