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社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17年4月起开展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设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服务场所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等。
三、年审机关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年审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审工作。
四、年审时间
年审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审的,应当提前向年审机关提出延期年审申请,经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年审程序
(一)年审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进行年审登记,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三)提交年审材料包括: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及对应收费金额清单,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协议、履约情况,年度经营收入情况;
5、专职人员从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年审机关可结合实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
(五)经过年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出改正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处罚:
1、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
2、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被投诉未处理完结的;
5、长期(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6、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未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
8、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其他情况。
(六)对年审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机关要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做好年审记录,建立年审档案,公布年审合格机构名单,并及时向有关注册登记机关通报情况。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行失效。
六、工作要求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对待年审工作,要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所提供的年审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年审情况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将其作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要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注册登记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工作。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年审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及时上报年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情况,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及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分别于4月21日前将经各县(市)审批许可的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填写的统计报表(附件1)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人社局,于5月20日前将《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附件2)及年审结果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人社局。
联系人:王方、肖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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