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2956/2017-0002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土地,征地补偿,公告 | |
| 文 号:登国土资公〔2017〕14 号 | 成文日期:2017-04-18 | 发布日期:2017-04-18 |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7〕142号、郑国土资函〔2017〕67号文件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豫政〔2016〕48号、豫劳社〔2008〕19号、郑政文〔2014〕142号和登政〔2010〕2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据实测算,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地类、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地位于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居委会、嵩山村、新兴街居委会、玉溪路居委会,征收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居委会集体土地1.0570公顷,其中农用地0.1050公顷(耕地0.0310公顷)、建设用地0.7467公顷、未利用地0.2053公顷;征收嵩山村集体土地0.5145公顷,其中农用地0.5145公顷(耕地0.4811公顷);征收新兴街居委会集体土地0.4977公顷,建设用地0.4977公顷;征收玉溪路居委会集体土地0.1137公顷,建设用地0.1137公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1.根据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居委会、嵩山村、新兴街居委会、玉溪路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57.3500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用为14.850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1.9500万元/公顷。
2.地上附属物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规定据实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村委为单位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嵩阳街道办事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4 月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