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05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治理
文    号:登政〔2017〕18号成文日期:2017-04-19发布日期:2017-04-1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9日       


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3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2017〕8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2017年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7〕7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分类实施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改造规范提升、污染综合治理,逐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户)粪便综合利用率≥95%。

1.严格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

2.对全市范围内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提升(具体改造标准见附件2),并确保正常使用,达到防渗、防漏、防溢,不乱堆乱放,最终实现畜禽粪污有效综合利用、无污染、零排放,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确保畜禽粪便、污水实现资源化利用。

4.适养区内养殖场(户)要适当整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投入运行。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二、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区、办)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主体责任。

(三)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以内,只减不增。

(四)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治理。

三、治理措施

(一)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各乡镇(区、办)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市畜牧中心、环保局做好跟踪指导服务。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进贮粪场后要用塑料薄膜或塑料棚布进行覆盖,减少气味散发和蚊蝇滋生。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购置清粪车,及时清运粪便,不乱堆乱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要加强治污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污染物排放。

(二)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强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等种养结合政策宣传引导,培养养殖场(户)合作意识,建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鼓励种植大户或土地流转大户与周边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收贮协议,督促引导养殖场(户)与种植户签订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消纳协议,落实废弃物消纳场所,协助养殖、种植业主建立粪肥订单消纳利益共同体,因地制宜推广“畜肥果”“畜肥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不断创新推广多种形式的种养结合模式。各乡镇(区、办)要根据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农田分布及农肥需求情况,统筹选定2-3个畜禽粪污集中资源化利用示范点,采取堆积发酵或生产有机肥等方式推进粪污还田利用,实现有效的种养结合,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组织化和市场化运作。

(三)规范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各乡镇(区、办)应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场(户)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健康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区、办)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养殖用地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畜牧部门备案,接受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四)建立协查责任机制

各乡镇(区、办)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组干部分包,各村级防疫员包户协查机制。加强日常检查督办,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畜禽存栏、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和养殖场(户)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统计,掌握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户)情况并及时巡查上报。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区、办)要完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包场到户,加强日常检查督办。市环保局对养殖场(户)的排污情况做到日常监管,确保各养殖场(户)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关停畜禽养殖场(户)的巡回监督检查,防止反弹。其他相关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区、办)和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迟缓、治理不到位的单位,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四、实施步骤

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4月份开始,到2017年10月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5日─4月30日)

成立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中心,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办)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负责人的工作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本辖区专项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区、办)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5月1日─5月31日)

5月31日前,各乡镇(区、办)按照此前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统计情况,逐场(户)核实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认真填写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调查表(见附件1),针对养殖规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的粪污利用设施建设内容,建立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节点,确定分包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6月1日─8月31日)

5月底前,各乡镇(区、办)要针对每个养殖场(户)制定具体的治理内容、治理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治理方案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8月31日前,各乡镇(区、办)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电业公司、信访局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由市督查考核办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区、办)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区、办)

(五)治理回头看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

检查各乡镇(区、办)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按照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的要求,对完成治理工作或已停产的养殖场(户)逐场(户)巡查回访,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场区环境等进行重点查看,发现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区、办)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区、办)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建立乡镇、村组干部和村级防疫员分包制度,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建立工作台账和协查机制,严防死守,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区、办)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养殖业主污染防治的环保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分工协作

市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培训宣传,指导各乡镇(区、办)做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配合市环保部门处理畜禽养殖污染违法案件。市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国土、规划、林业、水务、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各乡镇(区、办)每月15日、30日将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对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隐瞒不报或少报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违规新建养殖场(户)或拆除后死灰复燃的养殖场一个月内未制止、未报告的,治理工作不力或在治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2.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附件
  • 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doc
  • 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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