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6922/2017-00043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节约用水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水务局 | 关 键 词:计划用水 | |
文 号:登水字〔2017〕76号 | 成文日期:2017-04-20 | 发布日期:2017-04-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计划用水单位:
为推动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我市将从2017年4月开始,组织全市计划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平衡测试的目的和意义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计划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和用水现状,并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分析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以便用水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节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二、水平衡测试对象
依据《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凡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的规定,我市已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均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三、测试方式
水平衡测试应当依据《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和《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2006)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四、水平衡测试的验收
测试单位在测试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编制报告并申请验收,我局将按照《郑州市计划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申报及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各水平衡测试单位要积极配合,保障测试工作顺利完成。
2.测试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优先推荐年度节水先进单位评选或申报省、市节水型单位(企业、社区、灌区)。
3.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按照《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其用水量,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