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538178/2017-0000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经济效益审计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竣工结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4-20 | 发布日期:2017-04-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04-20 | 废止日期 |
一、七里河路(中州大道至机场高速)及体育场东街(商城路至管城后街)道路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送审结算价2614874.33 元,经有关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测量并与工程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审定工程造价为2486117.35元,核减项目金额128756.98元,具体审核情况如下:
1. 七里河路工程送审金额2436495.01元,审定金额2318795.1元,审减117699.91元。
审减项目造价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部分项目工程量偏大,如透水砖多计入224.88㎡、安砌侧(平、缘)石多计入1278.58㎡。
2. 体育场东街工程送审金额178379.32元,审定金额167322.25元,审减11057.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之规定,应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调整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二、审计建议
(一)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依据合同及时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严加审核,确保现场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未施工项目,应及时签署核减签证单;
(三)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旁站、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并做好相应数据的记录、存档,确保监理单位切实有效地完成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