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7〕第1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7-00026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4-17
  • 发布日期:2017-04-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韩颖萍

    组织机构代码:41580383-3

          本机关于2017年1月20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文物手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文物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5日拆掉原有的花房、传达室原址进行建设,建设地点位于金水区城北路7号院,地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州商代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该建设为钢结构建筑,平面不规则,南北约8.5米,东西约18.5米,单层面积160平方米,共3层,建筑面积共约500平方米,高10米。你单位的擅自建设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照片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单位出具的《关于危房修整、置换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的。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任一网点(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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