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369/2017-0003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文    号:宣政〔2017〕44号 成文日期:2017-04-25发布日期:2017-04-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市关于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污染养殖场(户)的政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文)、《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2017]19号文)要求,结合我镇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和登封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村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筑等手续,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必须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拆除政策,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

三、补助政策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和郑政文[2016] 21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后给予经济补偿,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

四、工作目标

各行政村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

五、实施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26日)。组织召开全镇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各行政村也要召开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二是深入宣传阶段(4月27日—4月28日)。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工作组要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三是全面关停阶段(4月29日—10月10日)。自2017年4月29日起,各行政村全面启动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对空场房的养殖场(户)务必在2017年5月15日前拆除到位。对污染养殖场(户)现存栏蛋鸡,务必在2017年10月10日前关闭搬迁到位。现存栏生猪务必在2017年7月25日前关闭搬迁到位。饲养期间加强管理,不能购进各种畜禽,务必环保达标,否则提前关闭及拆除。环保、国土、规划、公安等有关单位做好配合,按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镇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实施强制关闭。四是组织验收阶段(5月16日—10月15日)。对空场房的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工作从5月16日开始验收。对正在养殖的的养殖场(户),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验收。各行政村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六、具体职责分工

各行政村为此次关闭搬迁工作主体,各二级网格长是主要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结合自身情况,加强宣传动员,建立工作台帐,做好关闭搬迁等相关工作,关闭搬迁后及时开展督查、防止死灰复燃,确保整治效果。

环保中队:负责污染养殖场(户)整治宣传,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强制执法,拒不关闭搬迁的移交司法机关。

国土资源所:对非法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养殖场(户)进行强制执法和处罚。

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关闭搬迁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关闭搬迁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供电所:拒不关闭搬迁的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采取断电措施。

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指导。

镇绩效办:负责在取缔拆除工作中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关闭搬迁不到位的督查和通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级网格长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法案,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活动。

(二)精心组织。要依法依规整治,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按时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对于超过时间限拒不关闭搬迁的,依法采取强制关闭搬迁措施。

(三)广泛宣传。通过开会、标语、条幅等途径,广泛宣传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政策,确保环境优美,人民生活条件更美,强化工作气氛,形成强大合力。

(四)网格管理。将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纳入网格化管理,各二、三级网格长要根据分包情况进一步分片包干,各村组干部也要分包到户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

(五)强化执法。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六)严格问责。对禁养区内的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实行两天一汇总,一周一通报机制,对正在养殖的养殖场(户)采取一周一汇总,一月一讲评的办法全面推进关闭搬迁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落实整治任务,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发现一家,列入台帐一家、跟踪督查一家、整治到位一家,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整治拆除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附件:1、宣化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2、宣化镇污染养殖企业整治关闭拆迁情况;


附件
  • 宣化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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