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7138968/2017-000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盐业管理局 | 关 键 词:工作动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4-22 | 发布日期:2017-04-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下发《河南省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盐业局,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保证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释放食盐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和张维宁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经省盐务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现将《河南省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2017年4月22日
河南省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6〕25号)、工信厅联消费211号和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精神,保证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正确意识,增强“四个意识”,纠正个别跨区经营企业不合法不规范销售行为,规范个别盐业监管部门落实跨区经营政策不力以及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确保食盐市场监管工作依法依规,严格规范、透明高效,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经营秩序,有效提高食盐依法监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升食盐经营企业社会认知度和满意度,切实保障群众食盐安全。
二、行动重点
一是重点整治个别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跨区经营时弄虚作假,通过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发展加盟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违法转卖转批、放纵转批等行为;二是整治不按照我省卫生部门公布的食盐加碘浓度标准和划分的高碘、缺碘地区分类供应食盐,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盐产品等违法行为;三是纠正个别盐业监管部门不认真执行国家盐改方案及配套精神,对跨省销售食盐变相抵制。通过集中整治,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各级盐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食盐市场监管,纠正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不力,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切实推动跨区经营政策在我省顺利推进。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7年4月2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4月25日至5月20日)。
1.市县两级盐业监管部门对本辖区食盐跨区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对在本地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其经营主体、渠道、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要求;二是检查跨区经营的食盐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划分的缺碘、高碘地区分类供应,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食盐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河南省卫生部门2011年公布的食盐加碘浓度标准;三是对本级盐业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落实跨区经营政策不力、市场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等不当行政行为;四是检查辖区内有无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等食用盐市场的行为;五是检查辖区内有无侵权假冒食盐的违法行为;六是检查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食盐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存在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的情况;七是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八是开展跨区域经营是否向省局履行告知事宜。
2.省内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是检查生产的食盐是否符合食盐质量标准,是否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二是检查食盐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有关规范要求;三是检查盐改以来开展跨省、跨区经营是否按照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及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相关要求进行,是否存在签订虚假物流、虚假用工、存在委托其他商贸单位或个人转批销售食盐的情况;四是检查今年以来有无将未加碘食盐销售到缺碘地区、将加碘食盐销售到高碘区的情况;五是检查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有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食盐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存在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的情况。
第二阶段,整改规范(5月21日至6月10日)。各市县盐业局、各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对照前期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漏洞,要立即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监管措施,坚决堵塞漏洞,确保食盐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对跨省经营中存在的销售不规范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要指定落实整改责任人,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专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6月11日至6月25日)。6月20日前,各级盐业监管部门以市为单位,将专项行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盐务局,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各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将跨省经营业务开展情况、采取的经营方式、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盐务局。6月16日至25日,省盐务局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盐业监管部门、食盐批发企业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对盐改工作的正确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提高对跨区经营食盐销售业务的正确认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2.转变思路,创新工作。要准确理解新时期食盐专营工作的内容,把握好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和积极化解跨区经营中出现的暂时矛盾,从大局出发,有创造性地依法依规开展跨区经营和监管工作。
3.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在规范食盐生产、批发经营行为的同时,强化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排查和打击,严格防止不合格食盐进入食盐市场。
4.掌握实情,强化反馈。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加强信息反馈,确保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治理实情,对大案要案、突发事件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
5.敢于担当,严肃责任。各级各部门在落实盐改跨区经营工作中,要勇于走在改革的前列,敢于担当,严肃责任,牢记使命,对于在专项行动中推诿敷衍、弄虚作假及整改不力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抄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省食药局。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