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6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02 | 发布日期:2017-05-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05-02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郑州天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永超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185100003862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登封市石道乡陈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3日环保部督察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未运行,脱硫系统进口PH值在5以下,烟气直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原因是你(单位)脱硫塔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机不转,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环保部督察组交办问题清单第十五批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