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7〕第2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7-00027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4-28
  • 发布日期:2017-05-0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7〕第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铭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信息产业园招商中心2号楼16层07户

    法定代表人:钱黎明

    注册号:410100000106644(1-1)    

          本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对河南铭润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渣土清运开挖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单位负责惠济区胖庄安置房项目的渣土清运。该项目未签订《郑州市基本建设文物勘探项目协议书》,清运开挖前也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你单位在渣土清运过程中对该项目3号地进行了开挖,开挖深度约3到4米,开挖南北约215米,东西约91米,面积约19000平方米,开挖地块平面大致呈长方形。3月13日,经专家现场确认,在基坑东壁断崖剖面,南北长80米左右的区域,分布有不连续的文化堆积层和灰坑5处,包含有残砖、小瓦及陶器残片等,属于明清时期遗存,并造成了一定损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检查笔录;4、《情况说明》两份;5、《专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为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任一网点(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24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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