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 环罚决字〔2017〕第003号

河南省宏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3X94PK5G

法定代表人: 付雷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豫港大道与空港六路交叉口向东 1000 米路北

 

我局于 2017 年 02 月 17 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豫港大道与空港六路交叉口向东 1000 米路北的河南省宏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7 〕第( 003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违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总投资额为 200 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肆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 4 月 20 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