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5275177/2017-000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 关键词:机关事务
  • 文号:管财〔2017〕24号
  • 成文日期:2017-05-05
  • 发布日期:2017-05-10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预算公开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预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预〔2016〕29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算,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算),以及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算)。

    第三条   预算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完整公开预算,确保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完善机制、务求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切问题,进一步完善预算公开机制,改进公开方式方法,让社会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坚持深化改革、良性互动,既要通过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预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又要以预算公开为抓手,进一步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二、预算公开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算公开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树立依法主动公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本地区预算公开工作,保障预算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预算公开时间


    第七条  政府预算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八条  部门预算应当在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2)—般公共预算支出表;(3)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4)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5)—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6)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1)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表;(4)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表;(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五、部门预算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 (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2)—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3)—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政府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单位)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及运转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等。


    六、预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釆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2017年起,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 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 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公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细化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为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及时制定预算公开操作规范,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提高本地区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各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预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算信息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增强预算信息的可读性,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主动应对社会舆论,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避免社会公众误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将预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算公开检查。对预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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