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5274/2017-001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实施方案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15 | 发布日期:2017-05-1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引领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特制定韩寺镇农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及接转原则
目前,我镇农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主要对象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是高校毕业生党员,复退军人党员,非公企业等“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农村党员因婚嫁关系等原因发生户籍迁移的党员。具体转接原则如下:
1.高校毕业生党员。在外入党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并且户籍、居住地在我辖区农村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我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仍未落实工作的,可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单位所在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或本人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党组织。
2.复退军人党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并且户籍、居住都在农村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我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仍未落实工作,可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单位所在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党组织。
3.在非公有制企业等“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的党员。原则上党组织关系保留在“两新”组织党组织,因企业倒闭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我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经镇党委落实仍未解决工作的,可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单位所在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或本人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原单位,回原籍农村定居,需要迁转组织关系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迁转至我镇离退休党支部。
5.农村党员因婚嫁关系等原因发生户籍迁转的党员。经村支部和镇党委调查在外无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可以从原所在地党支部转接到转接到我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经镇党委落实无工作、常年在村居住的可转移到当前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二、党组织关系办理接转程序
凡是准备转入我镇的党员,需先由本人持流出地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本人档案(在外地工作或辞职的,需要开具失业或辞职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镇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一年过渡后,满足相关条件方可转到行政村。转入行政村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党员大会表决。凡是准备转入农村的党员,村党组织须召开村全体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需过半数表决通过,大会要如实召开,会议记录要完整、规范。
2.公示。表决通过后,需在村内显要位置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党员姓名、年龄、入党地、在外工作原单位、回村原因、举报电话等。
3.提供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村委向镇党委提供召开党员大会的照片、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记录、公示及照片要存入本人档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韩寺镇党组织关系转接意见表》
4.审核签字。村支部书记要在材料(会议记录、意见表)上签字,乡镇党委经核实属实后签字盖章,再到县委组织部办理手续。
5.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县委组织部开具转至行政村党支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转回到我镇进行档案归档,编入行政村党支部。
6.转入行政村。转入我镇的党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行政村。①在党员服务中心一年以上(不超过2年),过组织生活正常,且评议为合格及以上的。②在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③召开村党员大会表决同意接收。③将表决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④经村、镇党委研究同意,方可以转入行政村。
三、不予接转的情形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组织关系不得转入我镇党组织:
1.必须由党员本人办理。对于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一律不予接收。
2.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的拒绝接收,作出严肃处理并登记备案。
3.对于档案资料不全、申请入党时未满18周岁、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未政审或政审不合格、未经过上级党组织集中培训、团员没有经过推优、党支部或党组织审批未通过、在离开工作单位3个月内接收为预备党员、异单位入党。未使用当年度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入党志愿书、预备期不满一年等违规问题,将不予认可党员身份,不予接收组织关系。
4.平时工作、生活在户籍所在行政村,但借口与外地单位、机构存在经营、雇佣等关系在外地入党且未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政审意见,或在接收未预备党员或转正为正式党
员时,未在户籍地公示的。
5.在“两新”组织或本镇外入党的党员,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证明的。
6.离退休干部、职工返乡党员在本村无固定住所的,或在本村有固定住所但未实际居住的。
7.因其他原因,经镇党委认定不能迁入行政村党组织的。
中共韩寺镇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