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涂料(郑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20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5-17发布日期:2017-05-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立邦涂料(郑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立邦涂料(郑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决字〔2017〕第(B001)号

立邦涂料(郑州)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590988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坟上村以北、学院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中林 

本机关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7〕第B17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听告字〔2017〕第B1700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账    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