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564/2017-001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19 | 发布日期:2017-05-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张某因右腿疼痛,于2017年4月30日到洛阳人李某所开的位于荥阳市王村镇金滩市场的膏药店看腿治疗,李某当时给予张某热敷,在试用过程中,致使张某右腿起泡烫伤,张某要求赔偿,引起纠纷。
患者李某要求赔偿5000元,自行协商没有成功,张某纠集家属7-8人围堵李某药店,期间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差点打起来,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当地派出所都出警了,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结果:李某赔偿张某八百元,先付三百元,烫伤好转,2018年元月再付500元一次性解决,张某自行到当地诊所输液。两天过后,烫伤没好反而感染,张某感觉上当受骗,把李某告到食品药检所,诉说李某卖假药,经检查李某药店药品为正规厂家生产,不是假药,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张某没有办法,遂到镇综治办信访办上访要求处理,接访领导当即指示镇综治办、司法所联合处置。
工作人员很快与当事人联系,也了解到张某烫伤感染在当地诊所输液进行治疗,主要是控制感染,遂与张某商量,此案最好能调解,张某同意,李某也同意协商调解,决定次日9点让双方见面进行调解。第二天双方一见面就大吵大闹,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工作人员及时对双方进行劝解,针对张某主张的误工损失赔偿数月,要有医院正规票据,要有法理依据,张某不能提供,不予支持;而李某作为药店一方,给患者治疗,致其烫伤感染,也确实存在过错,理应对张某赔偿,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壹仟肆佰元整,除去先付的三佰元,应配合张某壹仟壹佰元(含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双方彻底了结此事,最终双方圆满达成调解协议。王红艳 蒋可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