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大冶镇关于印发《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06/2017-0005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5-21发布日期:2017-05-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大冶镇关于印发《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大冶镇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1日

 

 

大冶镇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登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立即开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以下简称集中行动),为确保集中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全部按要求取缔到位,做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理生产原料。

二、步骤时限

第一阶段:集中取缔阶段(5月22日—5月31日)。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6月7日)。

三、取缔标准

1、没有厂房的小散乱企业

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物料,恢复地貌。

2、有厂房的小散乱企业

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物料。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大冶镇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指挥部,名单如下:

指   挥   长:王志斌

常务副指挥长:梁跃飞

副指挥长:崔会生  顾建刚  牛志学  姜金峰  梁丽莉  李洪涛  吴晓敏  郭丽峰  刘银绪  王少辉  赵晓昌  董晓辉  燕秋晓

成    员:景晓阳  宋晓飞  王洪鹏  赵慧晓  张英伟  景玉峰  高瑞光  王永寿  范崇跃  高瑞光

           各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经济发展办,顾建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次集中行动组织领导、督促落实等工作。

五、责任分工

各行政村:是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责任主体,以区为单位,将本区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摸清底子,建立台账,整合本区内各行政村和三级网格长力量,将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做好取缔、拆除、关闭等相关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环保中队: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

工商质检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关闭、取缔企业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取缔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处罚。

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取缔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取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电管所:负责对取缔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并严禁反弹;对违规向取缔的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督查办:具体负责对本次集中行动中各单位人员的组织、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随时发布督查通报。

六、检查验收

各区在取缔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督查办牵头,纪委监察室、经济发展办、环保中队等单位配合,及时按标准进行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集中行动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大打一场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集中行动攻坚战。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行政村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取缔任务,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责任到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行政村是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责任主体,在集中行动时限内必须彻底取缔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凡在集中行动结束后仍发现“小散乱污”企业的,对三级网格长和村有关责任人将进行行政或组织处理。

(四)强化打击实效。集中行动中,各区在遇到拒不拆除的小散乱污企业时,应及时上报镇集中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取缔。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尽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五)强化动态监管。集中行动结束后,各行政村要把取缔工作整体情况登记造册,上报镇集中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存档。同时,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落实巡查登记制度,动态监管,对“小散乱污”企业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确保不死灰复燃或出现新的“小散乱污”企业。

(六)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和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对“小散乱污”企业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2936056   629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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