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调解一起消费者纠纷

索 引 号:005291142/2017-00071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5-22发布日期:2017-05-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我局调解一起消费者纠纷

  2017年5月4日荥阳市工商质监局投诉中心接到一起投诉,情况是消费者房女士,称其2017年1月11日在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的建业百货一楼的某珠宝专柜购买了一个手镯,后来发现手镯焊接点处存在质量问题,去专柜要求调换被告知每克加收折旧费15元,房女士不同意,认为质量有问题应该无偿调换,双方各执己见意见达不到一致。

  接到投诉后,投诉中心高度重视,立即通知商家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经查,房女士所诉情况属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执法人员向商家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宣传教育及我们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消费者房女士免费更换一个新手镯。房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投诉中心执法人员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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