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70490/2017-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22 | 发布日期:2017-05-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奖惩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网格化预警分析研判系统,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保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建设,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事前应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大多数群众不支持的,应当暂缓或中止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要分析研判、压实责任、跟踪督办,能在本级本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就地解决,不再层层批转,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亲自包案化解。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有首办责任,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严格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群众诉求,政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增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的实际效果。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健全或明确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接待场所,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严格落实首办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群众检举揭发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单位。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配备信访督查专员,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依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予以通报;连续三年受到通报表扬的,由上级予以表彰。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图形式,或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回复信访事项,未向信访群众告知答复或超期告知答复,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被动落后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四)重点管理。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实行重点管理,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该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按规定程序作出;依据党委和政府授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向有管理权限的同级或下级党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