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7-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23 | 发布日期:2017-05-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港建环〔2017〕82号
全区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管理,按照《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港建环〔2015〕4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到航空港实验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必须保证唯一性,同一个施工单位承建的不同项目,可以设立子账户,不允许使用同一个账户),未建立专用账户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二、已实际开工却未建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仍未建立专用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立案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专用账户的,应严格落实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立案处罚。
四、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工程进度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对于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经核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设单位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立案处罚。
五、区内各相关银行要加强对专用账户使用的信息反馈工作。每月3号之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各工程建设项目的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和每月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反馈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承揽该业务的资格。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