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楚瑞实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25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5-22
  • 发布日期:2017-05-2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5-29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楚瑞实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39号

    河南楚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C2AT4G

    法定代表人:刘淑红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马庄村委西5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20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中原区须水街道马庄村委西500米的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于2014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2015年3月建设完成,因资金原因未投入生产。2017年1月投入生产。4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停产整顿。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02号),要求你单位该项目停止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资料和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日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证明》,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服从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证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五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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