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29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兴佳美门业商行:
营业执照号码:410101600267343(1-1)
负责人:靳广云
注册地址:郑东新区圃田乡小孙庄村铁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6日对你单位位于郑东新区圃田乡小孙庄村铁路南的木门加工生产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打磨工段产生的废气及厂内北侧一个喷漆房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016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