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2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公告,送达,环保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02 | 发布日期:2017-06-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华豫玻璃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查、取证,查实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