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23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大气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05 | 发布日期:2017-06-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气污染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扬尘污染
(二)工业大气污染
(三)燃煤污染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五)机动车污染
(六)焚烧秸秆、焚烧垃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等污染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12369 电话举报
(二)“12369 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单位
12369 环保热线受理后,转交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进行办理。
1.工地扬尘污染:市城建委
2.工业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市环保局
3.燃煤散烧污染:市散煤办
4.烟花爆竹污染:市公安局
5.焚烧秸秆污染:市禁烧办
6.燃煤大灶、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渣土车运输污染:市城管局
7.加油站、储油库:市商务局
8.其他相关部门
(二)奖励核实
承办单位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并将信息核实登记表书面反馈到 12369。
(三)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相关督查督办考核纳入市攻坚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蓝)烟的;
2.城区建成区违法使用散煤的;
3.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
5.垃圾、秸秆、树叶露天焚烧及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6.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7.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9.城区散煤加工、销售点;
10.其他违反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 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 5000 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 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 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 “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 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 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涉气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大气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6.工业企业违法排放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物。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黑加油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4.“黑车” (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第六条 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 7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500 元及以下金额奖励可微信支付;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郑州市大气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郑州市大气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区(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十一条 此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县(市)、上街区、航空港综合经济试验区可照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四条 此办法由郑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