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防汛备汛措施 全力以赴做好迎接“防大汛、抗大洪”准备

索 引 号:005253277/2017-0003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 键 词:落实防汛备汛措施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6-06发布日期:2017-06-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落实防汛备汛措施 全力以赴做好迎接“防大汛、抗大洪”准备

目前已进入防汛主汛期,为了确保防汛工作的有序进行,二七区城市防汛办落实防汛备汛措施,为防汛抗洪提供保障。

一是深入宣传发动,增强防汛意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防汛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的防汛工作全面负责,做到思想到位,投入到位;在汛期到来之际,亲临一线指挥,确保安全度汛,把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城市防汛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防汛意识。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宁信其大、不信其小,宁信其早、不信其晚,一旦发生汛情,积极履行防汛义务。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度汛。为把城市防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决定成立二七区城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指挥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兰海担任,负责指挥、协调、统筹安排城市防汛相关工作,成员单位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房屋征收局、区人防办等相关职能委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兴华南街85号),区城管局局长朱继光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城区防汛,适时按规定程序发布雨情预警信息等指挥部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局要建立相应的防汛组织机构,进一步落实以行政正职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切实做到领导、机构、人员、经费、目标任务、办公场所六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对防汛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防汛责任追究制。三是创新储备方式,做好物资保障。充足的防汛物资器材保障是战胜洪水、搞好防汛抢险工作的重要前提之一。今年的防汛抢险物料管理原则,采取国家储备与发动单位、群众自筹解决相结合的办法。辖区各单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要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做好防汛物资、器材的落实工作。防汛物资如:编织袋、麻袋、木桩、铁丝、汽油、柴油等,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单位、群众的物资储备摸清落实地点与数量,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计造册,做到随要随到,保证防汛需要,报区城市防汛办公室备案。区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防汛物资及器材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物资全部到位。四是充分发动群众,建立应急队伍。防汛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突击性强,责任重大。各街道办事处要以党团员、青年民兵为骨干,充分发动群众,组建群众性的抗洪抢险队伍。全区组织1900人,铁路以东的办事处各100人,铁路以西的办事处各150人。按连、排、班建制登记造册,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实战模拟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变能力,严阵以待,保证在紧要关头拉得出、上得去、守得住,同时还要建立必要的抗洪抢险后备队。抢险队应对所辖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以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五是加大隐患排查,落实防汛措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防汛工作特点、地理环境等,做好汛前检查,分析找出本责任区内的防汛薄弱环节及易产生积水、冲毁的地段部位,事先进行预防性修缮,落实安全度汛措施。主要内容:在建工地排涝,工程工序合理安排;人防工程设施防汛隐患整改加固;居民房屋排查危房,险情修缮;防汛抢险队伍建立;防汛料物储备;各单位防汛组织网络、值班措施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辖区公共单位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存在问题进行整修改造,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区城市防汛办公室。六是完善工作机制,严明防汛纪律。一要认真落实以行政正职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和防汛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制订各自工作方案。要对防汛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防汛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防汛责任追究制。二要认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安排,各单位在汛期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做好收发传真、值班记录等工作,以保证实施有效的指挥调度。三要严格汛情上报制度。任何单位如果发现险情都要立即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要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城市防汛办公室。四要加强监督,严明防汛工作纪律。汛期当中,各单位对上级的防汛指挥调度要做到无条件立即执行。要严明纪律,严格制度,加强监督,加强检查。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人员中有消极懈怠、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听从统一调度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行政问责直至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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