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少林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K23669941/2017-0018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文    号:少办〔2017〕85号成文日期:2017-06-06发布日期:2017-06-0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少林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  事故灾难的范围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2  编制目的

规范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在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豫政〔2007〕7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政〔2009〕4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处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居)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村(居)委会管辖范围、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少林办事处安全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与《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下与村(居)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办事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1.7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由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业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等组成。

2.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职责

办事处成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办事处主任周莉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贾颖舟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办主任王万杰担任。

办公室电话:0371—62869149

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完成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及其职责

专业指挥部为办事处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总指挥部,负责其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办事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贾颖舟副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安监办主任王万杰和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工业办、安监办、各村(居)委会负责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少林派出所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文教卫、民政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党政办、财政所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民政所、劳动保障所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宣传办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7)专家指导组:嵩阳中心安监所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或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村(居)委会、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遇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3.2  预警行动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辖区负责人报告;辖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村(居)委会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办事处报告,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标准: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居)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村(居)委会管辖范围、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处安委会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办事处迅速启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郑州市、登封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登封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一般事故灾难发生后,村(居)委会启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专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1  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部、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登封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办理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4.2  指挥与协调

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处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办事处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村(居)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村(居)委会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办事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办事处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

4.4  医疗卫生救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相关卫生处置工作。处文教卫服务中心或安监办办公室根据村(居)委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督导企业与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办事处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村(居)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保护好现场,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一般事故相关信息,并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请总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办事处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灾难的调查、保险理赔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安监办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办事处、村(居)委会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村(居)委会、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安监办办公室负责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办事处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村(居)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文教卫服务中心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协调跨村(居)委会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协调解决。办事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要工作经费,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居)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应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场所。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文教卫、工业办、安监所、路站、稳定办、电管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安监所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村(居)委会和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各生产企业应当与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处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习。 

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处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7.4  监督检查 

处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少林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修订、评审,并报办事处审定、印发。

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各村(居)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的预案,由各村(居)委会和各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上级部门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修订。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和各部门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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