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朱奇文位于金水区农业路67号院10号楼3单元38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登记在以上使用权人名下的郑国用(2004)字第JS14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
2017年6月13日
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朱奇文位于金水区农业路67号院10号楼3单元38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登记在以上使用权人名下的郑国用(2004)字第JS14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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